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,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(mǎn)股東會(huì )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:
(1)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,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,并且符合《公司法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;
(2)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轉讓主要財產(chǎn)的;
(3)公司章程規定的營(yíng)業(yè)期限屆滿(mǎn)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,股東會(huì )會(huì )議通過(guò)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。
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條
自股東會(huì )會(huì )議決議通過(guò)之日起六十日內,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(xié)議的,股東可以自股東會(huì )會(huì )議決議通過(guò)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,在六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:
(1)減少公司注冊資本;
(2)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
(3)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;
(4)股東因對股東大會(huì )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;
(5)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(fā)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;
(6)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(jià)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。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條
上述情形中,公司因前款第一項、第二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經(jīng)股東大會(huì )決議;公司因第三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(huì )的授權,經(jīng)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(huì )會(huì )議決議。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,屬于第一項情形的,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(xiāo);屬于第二項、第四項情形的,應當在六個(gè)月內轉讓或者注銷(xiāo);屬于第三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情形的,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(guò)本公司已發(fā)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,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(xiāo)。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(wù)。上市公司因第三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通過(guò)公開(kāi)的集中交易方式進(jìn)行。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(zhì)押權的標的。
綜合以上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,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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